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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宣稱使用導則

發布時間:2013-11-28

1.定義


營養宣稱(nutrition claim是指用任何聲明、建議或暗示來表示食品具有特定的營養特性,不僅包括能量值、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還包括維生素和礦物質含量。


以下情況不屬于營養宣稱:


(1)配料清單中提及的物質。


(2)強制性營養標識提及的營養素。


(3)國家法規中規定的某些營養素或配料的定量和定性聲明。


2.1 營養素含量宣稱(nutrient content claim):是指一種營養宣稱,它描述了食品中所含營養素的含量水平(例如:“含鈣”、“高纖維,低脂肪”)。


2.2營養比較宣稱(nutrient content claim):是指對2種或多種食品的營養素含量和能量值進行比較后的宣稱(例如:“減少的”、“少于”、“較少的”、“增加的”、“多于”)。


3.營養標識


任何進行營養或健康宣稱的食品均應根據《營養標識導則》第3條款的規定標識營養宣稱。


4.營養宣稱


只允許與能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和其中的成分、纖維素、鈉和維生素以及礦物質有關的營養宣稱。《營養標識導則》中己規定了上述內容的營養素參考值(NRVs)。


5.營養素含量宣稱


(1)當營養素含量宣稱被列入這些導則的表中,或制定一項類似宣稱時,應滿足表中關于此宣稱所規定條件。


(2)對性質而言,若某食品缺少或不含可以進行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則描述該營養素含量的術語不應在食品名稱之前出現,而應表述為“低(該營養素名稱)含量食品”或“不含(營養素名稱)食品”。


6.比較宣稱


符合以下條件并考慮所售食品時,允許使用比較宣稱,制定比較宣稱時應考慮按照食品標識上的使用方法對食品進一步加工以滿足消費需要。


(1)被比較的食品應與同類或相似食品的營養標識不同。應清晰鑒別被比較的食品。


(2)應給出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差異的說明。


下列信息應與比較宣稱基本相同:


——等量食品間的營養水平差異可用百分比、分數或絕對量來表示。應提供比較宣稱的所有細節;


——為區分被比較的食品,應以消費者容易識別的方式對其進行描述。


(3)被比較的食品之間,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差異必須大于25%。微量營養素含量占NRV的比值的差異必須大于10%。根據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最低絕對差異所對應的本導則表格中的數值,比較說明被定義為“低”或“來源”。


(4)“清淡的”一詞的使用應遵循用于‘‘減少的”一詞的同樣限制,并指明食品變清淡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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