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照食品通用標準
發布時間:2013-11-28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經過電離輻射的食品,可以與國際食品法典中衛生學、食品標準和運輸標準結合起來應用。本標準不適用以檢驗目的通過測量儀器而受到照射的食品。
2.輻照過程的一般要求
2.1輻射源
可以采用下列類型的電離輻射:
(1)放射性核素6~Co或’。7Cs產生的1,射線。
(2)機器能源產生的能量為5MeV或5MeV以下的X射線。
(3)機器能源產生的能量為10MeV或10MeV以下的電子束。
2.2吸收劑量
對于任何食品的照射,其最小吸收劑量應足以達到技術上的目的,其最大吸收劑量應低于對消費者的安全健康、結構的完整性、機能特征、感官屬性等產生不利影響的水平。除了達到某個合理的技術目的以外,對食品輻照所用最大劑量應當不超過10 kGy①。
2.3輻照過程的設施和控制
2-3.1食品的輻照處理應在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和登記的專用輻照設施中進行。
2.3.2輻照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食品加工安全、有效和良好衛生規范的要求。
2.3.3輻照設施應配備可以勝任的、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
2.3.4應保存輻照設施內過程控制的完整記錄,包括定量放射劑量測定記錄。
2.3.5輻照設施和記錄應當向主管部門的檢查者公開。
2.3.6應當根據《食品輻照加工推薦性國際操作規范》(CAC/RCP 19--1979,Rev.1—2003)實施控制。
3.輻照食品的衛生
(1)輻照食品的制備、加工和運輸衛生,應遵照《食品衛生推薦性操作規范通用準則》((CAC/RCP 1--1969,Rev.4—2003),包括運用HACCP體系中適用于食品安全目的的七項原則。原料和成品的技術要求,應遵守衛生、食品標準和運輸的相關操作規范。
(2)食品銷售國應遵守影響食物微生物安全性和全營養、與國家公共衛生有關的所有要求。
4.工藝上的要求
4.1一般要求
食品輻照只有在滿足特定工藝要求和/或有益于保護消費者健康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而不應用它取
食品輻照加工推薦性國際操作規范
5.前言
食品輻照是指通過電離輻射對食品進行加工的過程,目的是控制食源性致病菌、減少微生物含量和蟲害、抑制根莖作物發芽、延長易腐產品保存期等。許多國家都將工業輻射用于加工食品,以實現其商業用途。監管食品輻照應考慮《輻照食品通用標準》(CODEX STAN 106—1983,Rev.2003)和本規范。
監管輻照食品的目的:
(1)確保食品輻照加工過程得以安全、正確地實施,并符合所有相關衛生標準和規范。
(2)建立一個與輻照食品密切相關的文件記錄系統,以便在其后的處理、貯存和市場營銷中考慮到食品經過輻照這一事實。
(3)確保進入國際貿易的輻照食品符合輻照加工的標準,正確標注。
本規范旨在為符合相關衛生規范標準和規范的電離輻射加工食品提供指導原則。在適當情況下,食品輻照可納入HACCP體系的一部分;但HACCP體系除了滿足食品安全之目的外,是不必在食品輻照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正如《食品衛生推薦性操作規范通用準則》(CAC/RCP 1--1969,Rev.4--2003)中所建議的,本規范中各條規定將為輻照責任人實施HACCP體系提供指導。
6.包裝
一般而言,為了避免輻照后的污染或蟲害,應采用有效隔絕污染和蟲害的包裝材料對食品進行包裝。包裝還必須符合進口國的相關要求。在某種程度上,可用于輻照的容器形狀和大小由輻照裝置的操作特點決定。這些特點包括產品的運輸系統和輻照源,因為它們會影響到容器中的劑量分布。
7.場地:設計、設施與控制
經批準用于一般食品輻照加工的設施須得到食品輻照設施相關授權。授權是通常的,也可以是專為特定級別或分組的食品頒發的。
進行食品輻照的相關設施應符合職業安全和良好衛生條件相關標準,包括:
(1)輻射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操作相關法規。
(2)《食品衛生推薦性操作規范通用準則》。
(3)《輻照食品通用標準》和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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