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4〕134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城南鎮黨校周邊政府儲備地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城南鎮黨校周邊政府儲備地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方案》業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始興縣城南鎮黨校周邊政府儲備地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方案
為做好始興縣城南鎮黨校周邊政府儲備地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確保所需建設用地及時交付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條 適用范圍:始興縣城南鎮黨校周邊政府儲備地項目征地拆遷預通告范圍內的土地征收、青苗和附著物、建(構)筑物拆遷等方面的補償。
第二條 征地補償標準:
(一)耕地:每平方米補償60元(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養殖水面:每平方米補償60元(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三)園地:每平方米補償40元(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四)林地:每平方米補償14.85元(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五)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補償12.4元。
第三條 青苗、附著物按照《始興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始興縣征地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始府〔2013〕11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 征地留用地按《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其它
(一)本方案只適用于始興縣城南鎮黨校周邊政府儲備地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凡在縣政府征地拆遷預通告頒布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的附著物(包括通訊、供電設施、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生產、生活、墳墓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擾征收土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煽動群眾鬧事、阻擾征收土地、拆遷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阻礙、破壞該項目建設,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五)本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六)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