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4〕3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 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清理處置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實施方案》業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徑向縣國土資源局反映(聯系電話:3334227)。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27日
始興縣清理處置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切實加強土地批后監管,積極盤活存量土地,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47號)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和資源節約優先戰略,切實防止和查處囤地、圈地與浪費土地行為,通過清理處置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結合開展創建節約集約用地模范縣工作,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轉變,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國土資源管理水平與資源保障能力,優化投資發展環境,促進全縣經濟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保護權益。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產生原因復雜,在閑置和低效用地清理處置中必須做到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到位,既要依法依規,又要尊重歷史,還應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區。在前期土地清理的基礎上,全面查清轄區內所有現狀閑置土地和低效建設用地。
(三)以用為先,分類處置。以促進土地的高效利用為主要目標,根據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原因和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做到“一地一策”分類處置。
(四)實事求是,信息公開。按照調查情況和信息公開規定,實事求是地公開清理相關信息,實行網上公告、網上督辦。
(五)盤活存量,節約集約。對各類閑置和低效用地提出合理利用處置方案,按照城鄉建設規劃,調整土地用途,或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積極盤活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三、范圍與方法
(一)清理范圍。各部門要在前期開展土地清理的基礎上,按照本方案有關要求全面清理全縣自2003年至2013年以來所有現狀閑置和低效建設用地,重點是園區工業用地、房地產開發用地和旅游項目用地。
(二)清理方法。根據土地利用臺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和土地調查最新成果,采用查閱檔案資料、現場踏勘、通知約談等方式開展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徹底查清土地使用權人、座落、范圍、面積和批準用途、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開發利用現狀、合同履約情況、閑置時間及原因等情況。根據清理結果,建立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臺賬,并將臺賬主要信息標注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形成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分布圖,做到“臺賬、圖斑、實地”相一致。充分利用新增建設用地審批資料和臺賬,結合土地市場動態監管系統,查清近年來批而未供土地,并分析產生的原因。
四、確認和處置措施
(一)閑置土地確認和處置方法。
認定閑置用地以宗地為單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法定文書約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日期、范圍、認定閑置時間和閑置面積。
1.閑置土地認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不含土地出讓金),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照與縣政府或有關部門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約定條款進行開發建設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閑置土地處置方法。閑置土地的處置,要樹立“以用為先”的原則,實行一地一策、靈活處置。根據清理結論性成果資料,依法依規采取不同方式處置。具體如下:
(1)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未動工開發滿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
(2)限期開工。對未動工開發不滿1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限期動工通知書》,要求在限定時間內開工(累計時間不得超過1年)。項目開工時,用地單位應書面告知國土部門現場確認。采用限期開發方式盤活用地時,企業應按空閑土地面積向縣財政繳納履約保證金,具體標準為:用地5畝以下的,按現行土地評估價的20%收取,5畝以上(含5畝)的每增加1畝下降一個百分點收取,最低按不少于10%收取。待全面履行合同約定后,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不計息)。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投產、達產或開展經營活動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3)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凡由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文件證實是因政府交付土地時間延遲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或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經處置后同意其繼續使用的,簽訂補充合同,重新約定開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開工期限只能延長1次且最長不得超過1年。
(4)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因規劃調整造成土地閑置的,能開發且土地使用權人愿意繼續開發的,應根據城鄉規劃,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算土地價款,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5)協議有償收回。對土地使用者無法完成開發且愿意放棄開發建設的,可協議收回土地,納入政府儲備。收購價格為原取得該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地上建(構)筑物按照建造成本評估作價補償。
(6)置換土地。因規劃調整等政府原因造成閑置土地,可按照“價值相當、用途相同”原則,采取置換土地進行開發。
(7)無償收回。因土地使用權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2年以上(含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證。
(8)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低效用地的認定和處置方式。
1.本方案所指低效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效率較低的工業用地、旅游和商服用地。符合以下第1至3項其中兩個條件或符合第4項的,即認定為低效用地:
(1)項目開工建設面積(包括街道)未達到應開發總面積60%的土地。
(2)投資規模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招商引資合同》(協議)規定60%的土地。
(3)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項目,項目開工投產2年內稅收畝產未達到規定60%的土地;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上項目,開工投產3年內稅收畝產未達到規定60%的土地。
(4)未達到投資協議書約定條款其他規定情形的企業用地。
2.處置方式。
針對每宗地和企業的不同情況,采用以下方案進行盤活處置:
(1)限期開發。
對開工建設(投產)不足2年,且因自身原因導致低效用地的,要求簽訂《盤活用地協議書》或《補充協議》,限定在3—6個月內按照原投資計劃開工建設,并根據用地規模限定6—12個月內竣工投產。對因政府原因造成低效用地的,園區(開發區)管委會或原招商引資單位須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時落實專人負責,限定時間予以解決。原因消除后,土地使用權人應按要求簽訂補充協議,限期開工建設。
采用限期開發方式盤活低效用地時,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空閑土地面積向縣財政繳納履約保證金,具體標準為:用地5畝以下的,按現行土地評估價的20%收取,5畝以上的每增加1畝下降一個百分點收取,最低按不少于10%收取。待全面履行協議后,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不計息)。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竣工、投產、達產或開展經營活動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2)協議收回。
對低效用地,鼓勵和動員土地使用權人退出用地,由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收回,并重新安排出讓。
在收回土地時,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經濟補償。補償金額為原取得該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地上建(構)筑物按照建造成本評估作價補償。
(3)土地使用權轉讓。
屬于閑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轉讓、變更,由政府依法按閑置土地處置。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低效用地可依法轉讓:一是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是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政策規定)實際投資額已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或完成總建筑占地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三是受讓方承諾其項目符合國家政策、環保、安全等落地準入條件,并經縣政府同意,同時對建設周期、產出效益作出承諾;四是用地面積在20畝(含20畝)以下的必須整體轉讓,用地面積在20畝以上的,經住建、國土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分割轉讓,但分割后單宗用地面積應不少于10畝。
土地使用權人有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轉讓的,應先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轉讓申請。縣國土資源局征求園區、住建等部門意見,出具是否可以轉讓意見,呈報縣政府審定同意的,給予辦理轉讓手續。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與縣政府簽訂協議,對開工、竣工期限及投資強度、畝產稅收和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并按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繳納履約保證金(具體標準同限期開發的規定)。
(4)依法收回。
對不愿意進行限期開發和協議收回,也不能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低效用地,由縣政府依法追究土地使用權人違約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并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出讓土地。
五、閑置和低效用地的處置程序
(一)核查認定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在全面自查基礎上,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認定,提出擬認定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企業,并報縣土地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擬定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處置方案。由土地清理辦組織相關人員根據企業不同情況提出擬處置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由縣國土資源局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或《低效用地認定通知書》,說明認定的事實和依據,并告知擬處置方式及申訴的權利。
(四)送達《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或《低效用地處置決定書》,說明決定的事實和依據及處置方式。
(五)依法依規實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