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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始興縣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的通知

始府辦〔2013〕160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始興縣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土地管理,促進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提高建設用地供后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要求,經縣政府十四屆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對土地供后監管的相關程序明確如下:

一、科學設置公開出讓條件

    國土資源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科學合理設置出讓起始價、競買保證金、繳款方式、交地方式、開竣工時間等一系列公開出讓條件。

(一)公開出讓商服、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其出讓條件由國土資源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共同提出。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公開出讓方案,報縣招拍掛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出讓方案進行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實施。公開出讓原則上不得設前置條件和除規劃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競爭的額外條件,確需設置額外條件的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公開出讓工業用地的,其出讓條件(含項目準入條件,須嚴格遵照《韶關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由縣土地儲備機構及縣經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共同提出,縣經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審核是否符合質量招商要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公開出讓方案,報縣招拍掛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出讓方案進行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實施。 

二、確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落實到位的具體措施和違約處理

(一)全面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

履約保證金制度指競買成交后,在競買人繳交的競買保證金中自動扣繳相當于土地成交價款一定比例的價款,根據競買人繳交地價款以及項目開、竣工的履約情況進行比例返還的制度。其中,商住用地項目在競買保證金中扣繳相當于土地成交價款的10%的價款作為履約保證金,剩余部分競買保證金自動轉作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定金(出讓合同的定金可抵作競得地塊的成交價款);工業用地項目在競買保證金中扣繳相當于土地成交價款的20%的價款作為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按以下要求操作:

1.競得人按期繳交地價款的,可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總額的20%。未按期繳交地價款的,每日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向出讓方繳納拖欠價款1‰的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付清的,出讓方按程序無償收回公開交易地塊,競得人前期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出讓金不予退回。同時,出讓方保留向競得人追討賠償的權利。

    2.競得人經縣住建部門核定按時動工開發的,可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總額的40%;未按時動工建設的,沒收該部分履約保證金。動工建設指土地范圍內建設項目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完成到以下工程形象進度:基礎需基坑開挖的項目,基坑開挖和支護完工;無基坑開挖的采用樁基的項目,所有基礎樁施工完畢;其他基礎形式的項目,基礎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工程量。

3.出讓合同項下宗地項目經縣國土資源部門認定按期竣工的,競得人可向出讓人申請退回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總額的40%,出讓方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退還。逾期竣工的,沒收該部分履約保證金。

(二)工業項目履約情況監管。

1.工業項目出讓合同應當約定,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后,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受讓人發出《建設用地批準書》。受讓人憑《建設用地批準書》向住建部門申請項目工程規劃、建設審批等有關手續。

項目完成正負零以下施工,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住建部門對項目工程形象進度的審核意見對工業用地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工業建設項目的投資強度、容積率、產出強度、稅收貢獻度、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等準入標準必須符合《韶關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并且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縣經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內工業建設項目土地供后的動態巡查監管工作,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各項工業建設項目準入標準落實情況進行具體監管,園區外單獨選址的工業建設項目土地供后履約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監管。

3.將工業建設項目實際稅收貢獻度與合同約定標準的差值作為違約金標準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建設項目投產(投產時間以出讓公告約定為準)后其稅收貢獻度未能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企業須按照實際稅收貢獻度與約定標準的差值繳交違約金。稅收貢獻度在此是指工業企業投產后,工業企業所占用單位土地面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所產生的稅收收入,即稅收貢獻度(萬元/畝·年)=當年企業所繳的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總額(萬元)÷企業占地總面積(畝)。

按照《韶關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用地企業在約定達產的年份及以后,稅收貢獻度不得低于7萬元/畝·年。

園區工業用地項目稅收貢獻度違約由縣經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代表縣政府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核定和收取違約金,國稅、地稅和國土資源部門予以協助。園區外單獨選址的工業建設項目稅收貢獻度違約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核定和收取違約金。

三、閑置土地的監管

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時間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或者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均屬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的監管工作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全力協助。商服、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閑置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查處;工業用地由縣經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巡查,并提供相關材料,縣國土資源局牽頭處理。

(一)對已供土地動工、竣工時點,由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分別提前半年和一個月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預警提示。

(二)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法定程序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三)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法定程序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造成閑置用地的單位、企業,由國土資源部門報縣“兩建”辦,在誠信檔案平臺上予以公布。

(五)閑置用地確認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抄送供電、供水、供氣、工商等部門,供電、供水、供氣、工商等部門不得為閑置用地權屬人辦理相關手續。

四、本通知適用于始興縣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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