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5〕37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精神病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始興縣精神病人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7月2日縣政府十四屆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8日
始興縣精神病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監護、治療和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精神病人,是指各種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腦功能紊亂,表現為精神、心理活動異常,歪曲地反映客觀現實,喪失社會適應能力,或傷害自身和擾亂社會秩序的人。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三條 精神病人實行屬地管理,縣、鄉鎮要分別成立由分管綜治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綜治、公安、民政、財政、衛計、教育、殘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等部門(單位)為成員的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組。工作組辦公室分別設在縣綜治辦、鄉鎮綜治辦。縣衛計局設精神衛生日常管理辦公室,負責精神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縣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縣財政局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村(居)委會應明確一名村干部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條 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組組成部門要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縣綜治辦:牽頭組織協調開展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對各部門、各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及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二)縣公安局:及時與鄉鎮、村(居)及衛計部門溝通聯系,掌握轄區易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情況。協助衛計部門開展精神病人排查工作,負責對所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登記造冊和建檔立卡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對精神病人進行診斷和風險評估,制定管控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對精神病人進行跟蹤管理。強制移送違反《治安管理法》和觸犯《刑法》的重性精神病人到定點醫院診治。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精神病人,在保證其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現場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縣民政局:負責協助公安、衛計部門開展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統所屬福利機構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關信息,并及時通報公安、衛計部門。承擔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的復員、退伍軍人救治任務。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應的社會救助,將全縣所有精神病人納入我縣最低生活保障。對因監護人家庭貧困、無力撫養而拒不領回,以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查清原籍和監護人的精神病患者及流浪乞討精神病患者,在階段性治療康復后,做好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關工作。
(四)縣財政局:負責統籌落實精神病人醫療防治基金96.6萬元/年(其中出院后的后續治療費用88.2萬元/年,購買醫療保險費用8.4萬元/年;不含大病救助基金)。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財政投入,審核撥付并監督基金使用情況。
(五)縣衛計局:負責組織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和鄉鎮、村(居)委會對轄區內的精神病人進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建檔立卡。承擔精神衛生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具有醫治精神病人資質和條件的縣級醫院設立精神病專科,做好對精神病人病情診斷、醫療救治、信息采集和重性精神病人的隨訪管理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危險性評估在3級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加強與粵北第三人民醫院的聯系,與派出所、各鄉鎮、村(居)委會共同做好患者出院后的后續治療藥物發放、指導服藥和隨訪評估工作。
(六)縣教育局:完善校園安全的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精神病人傷害學生應急預案,普及學校精神衛生知識,做好在校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機干預。
(七)城管大隊: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公安、衛計、民政部門報告,并協助護送到頂點醫療機構救治。
(八)縣殘聯:開展精神病人的社會防治康復工作。規范發放精神病人的殘疾人證件,落實符合救助條件者按規定享受門診免費服藥及重殘補助等優惠政策。
(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落實精神病人的醫療保險政策。為康復后有勞動能力的精神病人提供就業服務。
(十)社保始興分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的審核、報銷、撥付工作。
(十一)縣司法局:加強與有肇事肇禍行為精神病人家屬及監護人的聯系,負責開展《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協助精神病人家屬或監護人向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司法鑒定。
(十二)各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當地村(居)委會、派出所、司法所、民政辦、衛生院等做好本轄區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精神病人的危險性評估、康復治療、隨訪管理、應急處置工作。發現有肇事肇禍危險的精神病人及時向上級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在征得患者家屬(監護人)同意及配合的情況下,與患者家屬(監護人)簽訂治療協議書(一式四份,縣綜治辦、鄉鎮綜治辦、縣衛計局和家屬各執一份)。負責為本轄區所有精神病人購買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由縣財政局從精神病人醫療防治基金中列支,有條件的鄉鎮,還可考慮為患者購買其他保險。落實本轄區內貧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療出院后的貧困精神病人的醫療救助政策。
第三章 監護人職責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或其近親屬不宜作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無工作單位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第六條 監護人應當有效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應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藥、接受隨訪或者治療。村(居)委員會、患者所在單位等應當依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監護人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對符合出院條件的病人,監護人應負責結算醫療救治費用并及時領回監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禍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監護人是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的,除外)。
第四章 醫療費用
第七條 對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縣人民政府設立精神病人醫療防治救助專項資金和財政專戶,由縣衛計局、縣民政局、縣殘聯共同管理、財政監督,實行專款專用,并將專款使用情況及時報縣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病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
凡轉送到粵北第三人民醫院醫治的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后,個人負擔部分在縣大病救助基金列支,每人每年報銷上限為人民幣1.8萬元(上限范圍內實報實銷)。出院后每人每年報銷上限1050元的后續服藥費用(上限范圍內實報實銷),從縣精神病人醫療防治基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患者家屬(監護人)負擔(如監護人是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則后續服藥費用全額從縣精神病人醫療防治基金中列支)。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或防治基金救助后仍有困難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精神病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解決。
對無法查清戶籍的精神病人治療費用通過民政部門現行救助管理經費渠道解決。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八條 各鄉鎮、社區村(居)委會及村小組應對轄區內精神病人進行仔細排查和有效監控。發現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具有嚴重肇事肇禍暴力傾向或已發生嚴重肇事肇禍行為時,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信息報告人為其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村小組的工作人員和監護人。公民個人如發現本辦法第二條所指范圍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有報告義務。
第九條 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處置,并報告縣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組辦公室,同時負責聯系監護人或近親屬。
第十條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診斷或鑒定結果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病防治醫院應立刻終止住院治療,并通知公安部門及患者家屬辦理出院手續。
第十一條 拒不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由醫療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將其送到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居(村)委會,由三方共同交于監護人。仍拒不接收的,綜治辦協調司法機關等依法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及村小組,應支持配合公安部門和醫療機構對該類病人的康復治療,不得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對不聽教育勸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出院后,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綜治辦要牽頭組織村(居)委會、派出所做好接回工作,并與司法所、衛生院和其家庭建立合作關系,共同做好后期康復工作,為其適應社會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四條 縣衛計部門及時將精神病人收治情況報縣綜治辦備案。
第十五條 縣綜治辦牽頭建立全縣精神病人管理通報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通報全縣精神病人的動態管理情況,包括精神病人病情診斷、醫療救治、信息采集和隨訪評估情況,重性精神病人的診療情況,實行精神病人動態管理。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部門聯席會議,研究擬訂全縣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重大決策措施,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建議意見;領導小組組成部門就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交流,并提出工作建議和存在問題,共同商討解決辦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