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2〕37號
印發始興縣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方案》業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始興縣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加強我縣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參保范圍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在編職工及編制外的臨時聘請人員。
二、目標任務
(一)2012年全縣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2859人(其中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要達到23188人);企業養老保險實際繳費人數達到16130人(凈增繳費人數4000人);基金征收達到8677萬元(其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征收達到7693萬元)。
(二)本縣機關事業單位(含縣直核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繳費要達到100%(即全員參保繳費);本省戶籍二、三產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要達到70%以上。
(三)2012年9月,企業養老保險基金要達到收支平衡,到2012年12月,全縣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金征收要達到全市的平均水平。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參保的原則。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將符合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組織實施參保。對拒不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
(二)突出重點的原則。
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實行用人單位全員參保,重點以外資企業、民營企業以及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為貫徹實施對象。在社會保險險種上,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重點,帶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征繳。
(三)登記、征繳同步的原則。
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審核辦理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加強協調配合,相互聯動,加大執法和征繳力度,逐個逐戶開展檢查稽核,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用人單位和個人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不申報、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 的,由勞動監察機構依法查處。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檢查管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7月20日至8月31日)。
召開專題工作會議,下達目標任務,動員部署全縣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同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開展專題宣傳日活動、召開有關企業座談會、派發政策資料等形式,在全縣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采取動態監管,分組、分片包干檢查,依法查處相結合的方式,各部門按照職責充分發揮聯動作用,集中檢查,有序開展各項工作,確保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1.動態監管。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實行勞動合同簽訂動態管理, 全面掌握用人單位招用工人數,實現勞動合同簽訂率95%以上。9月底前將已備案的用人單位基本信息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對,核實已備案用人單位職工應參保未參保的職工人數,報勞動監察機構,由勞動監察機構核準并統一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9月1日起,社保經辦機構憑勞動合同備案增減情況和勞動監察核準通知,實行用人單位、職工社保動態登記管理工作。
社保費征收機構按社保經辦機構核準登記的用人單位、職工情況依法開展社保費征收工作;對存在違法行為的,由社保費征收機構依法查處。
2.聯合檢查。人社、地稅、工商、經信、住建、工業園區管委會、法院、總工會以及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等要加強協調, 建立執法檢查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采取分組分片包干的形式實行聯合執法。
檢查內容:(1)用人單位招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2)用人單位、職工社保登記情況;(3)用人單位、職工社保費繳納情況。
分組分片檢查:
第一組:縣經信局牽頭,工業園區管委會、人社局協助,負責外資企業參保擴面工作,新增參保人數2800人。
第二組: 縣地稅局牽頭,中小企業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人社局協助,負責民營企業、食品藥品經營行業參保擴面工作,新增參保人數800人。
第三組:縣人社局牽頭,各機關單位、縣直核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協助,負責機關單位、縣直核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擴面工作(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人員、保安、臨時聘用人員,民辦幼兒園等),新增參保人數100人。
第四組:縣住建局牽頭,人社局協助,負責縣建設領域企業(包括環衛所、建筑公司等)參保擴面工作,新增參保人數100人。
第五組:縣水務局牽頭,縣小水電站協會、人社局協助,負責縣小水電站參保擴面工作,新增參保人數100人。
第六組:縣林業局牽頭,人社局協助,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含私營林場、個體林場、股份制林場等)等參保擴面工作,新增參保人數100人。
以上6個檢查組成員分別由各牽頭部門和協助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具體工作安排由牽頭部門負責落實。各組工作進展情況在次月5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在擴面征繳工作結束后上交情況總結。
3.依法查處。(1)查處職責。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不申報、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 的,由人社部門依法查處,查處結果及時抄報社保費征收機構和社保經辦機構,需要按照用人單位應繳社保費金額計算罰款數額的,要將相關證據材料送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核定結果作為處罰依據之一。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保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2)法律責任。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省人社廳、地稅局《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工作會議紀要》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并依法處罰。
(三)鞏固整改階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集中對查處、稽核的問題企業進行跟蹤整改落實,督促企業按實際員工人數和工資額及時參保和申報繳費,做到應保盡保、應繳盡繳,確保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的實際繳費人數及基金收入增長客觀真實。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
調整充實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縣長楊思遠任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伍文任常務副組長,劉勝春副縣長任副組長,縣地稅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經信局、縣教育局、縣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工商局、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安監局、縣廣電臺、社保始興辦事處、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縣總工會、縣綜治辦、縣信息中心、縣工商聯、縣中小企業局和個體勞動者協會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在做好摸底調查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將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落實。
(二)明確職責,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積極健全以政府為主導,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人社部門作為社會保險事業的行政管理主體,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大執法監察和稽核工作力度,積極做好擴面征繳工作,確保本次活動有序推進。地稅部門要落實社保費全責征收職責,堅持稅費并重,使社會保險費與稅收實現同征、同管、同查,不斷提高征繳率。財政部門要落實擴面征繳工作經費和獎勵資金,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審核和監督。住建部門要嚴格督促施工建筑企業參保繳費。工商、稅務、安監、交通運輸等部門在辦理工商年檢、稅務登記、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營運證照和年檢時,要先查驗《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保繳費情況,督促未參保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再辦理相關手續。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整個社會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認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情況,記入人社、工商、稅務等部門建立的守法誠信檔案,與文明單位、先進單位、信用企業的評選掛鉤。
(三)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力求在輿論氛圍上有新突破。
各鄉鎮、各部門要利用一切宣傳工具,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加大宣傳投入,確保宣傳效果。明確宣傳教育對象是所有用人單位、所有職工,尤其是非公有制單位。明確宣傳目的是教育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繳費,引導廣大職工群眾依法維權,自覺參保。明確宣傳內容是對養老保險基本常識、相關政策法規、辦事程序等進行宣傳解釋。要及時反映擴面征繳工作進度及成效,樹立正反面典型,對守法意識強、參保繳費積極的單位給予表彰,對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拖欠社保費的單位及法人代表進行曝光批評。通過多形式、多渠道、大張旗鼓的宣傳,使“社會保險關乎國運,惠及子孫”、“老有所養”的觀念深入人心,營造有利于推進養老保險的氛圍。
(四)強化督導檢查,狠抓工作落實
由縣擴面征繳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抽調業務骨干組織督導檢查組,對各分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同時建立每月一次的通報制度,及時綜合、統計、分析活動進展情況。建立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將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年度行動結束后,對各單位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對按期完成當年目標任務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沒有按期完成當年目標任務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其主要負責人不得評優評先,并向縣政府作出書面說明,縣財政部門還將扣減該單位的財政下撥經費來填補未完成部分。
(五)加大工作力度,規范用人單位參保繳費行為。
對歷年欠費的參保單位,根據其經營狀況、欠費情況和繳費能力,分類處理。
1.對經營狀況好、有繳費能力的參保單位,應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繳納;或者在財政下撥各種經費中扣除。
2.對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計發基本工資、維持生產經營的參保單位,應逐戶簽訂補繳協議。
3.多年停產歇業、無力繳費的企業,尚有土地、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企業,要通過變現資產補繳社會保險費;對破產和改制企業,要在破產和改制過程中一次性補繳所欠的社會保險費。
4.對瞞報繳費基數,拒絕社會保險稽核的,由地稅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立案查處。并向社會公布。
5.有能力繳費而拒不繳費時間達6個月以上的企業,經立案查處,仍不補繳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本方案由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