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函〔2012〕45號
關于印發始興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業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始興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補充規定的通知》(粵農試〔2010〕1號)和《韶關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三年全覆蓋工作方案》(韶府辦〔2011〕28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始興縣農村戶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
第三條 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 新農保實行始興縣級統籌。
第五條 始興縣人民政府保證新農保基金征集和待遇給付。新農保基金及其收益和養老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二章 新農保基金的征集
第六條 新農保基金的來源:
(一)農村居民個人繳費;
(二)集體補助;
(三)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補貼;
(四)新農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條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準設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
參保人的繳費方式為按年繳費。
第八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以貨幣形式通過上級規定儲蓄銀行托收,參保人應按時足額繳費。
第九條 參保人員應當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本人選擇的下一個繳費年度的繳費檔次;凡未申報或未按要求申報的,社保經辦機構按其上一個繳費年度的繳費檔次確定。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繳費年度。
第十條 有條件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成員參保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參保人進行繳費補貼,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各承擔三分之一,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縣級政府補貼調整根據本縣經濟發展情況適時提出補貼方案報韶關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參加新農保,按最低繳費檔次由始興縣政府給予補貼,本人不繳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含)以上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后按月領取養老金。逐年繳費期間出現中斷繳費的須進行補繳(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不作為間斷繳費),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也可選擇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對躉繳部分的財政補貼,在其達到領取養老待遇年齡前,由各級財政逐年撥付,在其達到領取養老待遇年齡后,剩余躉繳年限的繳費補貼按躉繳當年各級財政負擔的標準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
本辦法實施時,年齡不滿45周歲(含)的參保人在達到領取社會養老待遇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繼續逐年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止,從其符合申領養老待遇條件時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繼續繳費期間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或個人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退伍軍人回鄉后參加新農保,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應視同新農保繳費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應做好與新農保的銜接,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按新農保規定繼續繳費。
第三章 新農保待遇
第十六條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按月領取農村社會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二)繳費年限達到15年;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長期待遇。
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金的農村居民(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審驗。
本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戶口在同一村民小組的子女(含外出務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須參保繳費;或者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養老金。
第十七條 新農保社會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55元由各級政府補貼給付,其中國家財政負擔基礎養老金的50%(27.5元),省級財政負擔13.75元,市級財政負擔6.88元,縣級財政負擔6.87元。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而調整。
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從第16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2元基礎養老金,由始興縣政府給予補貼。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如初次領取待遇時年齡大于60周歲,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八條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申領養老金的年齡以戶籍年齡為準。
(一)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60周歲不足1年的參保人,按1年繳費,并在達到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二)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時,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領待遇的時間為待遇計發時間,對以前月份不予補發。
(三)參保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但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待遇手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其到齡的次月起全額補發養老金。
第十九條 按月領取待遇的參保人死亡時,其親屬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除政府補貼外,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由法定繼承人或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按月領取待遇的農村居民戶口遷出本市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繼續支付社會養老金。
第四章 新農保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新農保以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參保居民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保的農村居民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
參保的農村居民在繳費期內出國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基金管理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農保基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平調、侵占或從中提取費用。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從農村居民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并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農保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別記賬,單獨核算。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不能同時參加兩種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七條 相關制度銜接
(一)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具體折算辦法由省另行制訂。
2.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二)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
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統一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并入新農保制度。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民,轉為按照新農保規定參保繳費和計發待遇,并加發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原個人繳費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的人員,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已領取老年津貼的被征地農民,停發老年津貼,改發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和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符合《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文件規定應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的人員,由用地單位按規定標準為其單列計提養老保險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始興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新農保的宣傳發動和組織保障工作,確保經辦人員、資金、設施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九條 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工作。
第三十條 韶關市社會保險始興辦事處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待遇核發、檔案管理等業務經辦工作。
第三十一條 始興縣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新農保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在參加新農保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