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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始興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始府辦〔2012〕18號

 關于印發始興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現將《始興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始興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印發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1]127號)、《印發韶關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韶府〔2011〕7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幸福美好始興、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加快建立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任務目標。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相銜接,有力保障城鎮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2年7月1日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農保試點范圍基本一致,2013年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二、主要內容
(一)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保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080元、12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參保人原則上按年繳費,也可按月、季度或半年繳費。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2.政府補貼。
(1)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縣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市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27.5元)。其余部分,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財政各負擔一半(市財政負擔6.88元、縣級財政負擔6.87元)。
(3)對城鎮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按最低繳費檔次由市、縣財政各負擔一半。
3.社會資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養老金待遇。
1.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2.基礎養老金基本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139。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四)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保人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定期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根據個人意愿,按參保當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應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后,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一次性繳費后繳費標準提高的,參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標準補繳;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未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不視為中斷繳費)的,應首先補繳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按相應年度的標準執行,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不滿45周歲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月享受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上述第2、3種情況的參保人,如年滿60周歲時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又不愿意補繳或繼續繳費的,不發放基礎養老金,可以申領按月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五)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和待遇調整機制。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通過增加繳費補貼、加發基礎養老金、資助購買商業保險等措施,引導、激勵城鎮居民早參保、多繳費。
三、管理與服務
(一)個人賬戶管理。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已經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也可以經本人申請,將除政府補貼資金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基金管理與監督。
1.基金管理。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試點縣為單位進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公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2.基金監督。縣人社、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基金,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公示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接受群眾監督。
(三)經辦管理服務。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并長期妥善保存。
2.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任務,通過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的經辦體系,承擔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經辦業務。整合現有社會服務資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中的作用。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4.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四、相關制度銜接
(一)結合新農保試點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待條件成熟后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認真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妥善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實施工作。
    1.成立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全縣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2.各鄉鎮要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并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檢查督導,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訂、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二)貫徹實施辦法,分步分類推進工作。
1.各鄉鎮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2.優先組織45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參保,并重點做好60周歲以上城鎮老年居民的待遇發放工作。
(三)加強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深入宣傳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使此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推進工作的良好氛圍。同時,要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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