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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修訂)》)2024101日縣政府十六屆第65次常務會議、20241030日縣委十四屆128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于20241218日起施行。現就該《辦法(修訂)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修訂背景

2019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以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要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加大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護區條例。長期以來,在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與新時代生態發展要求不相適應。《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改革以部門設置、以資源分類、以行政區劃分設的舊體制,建立自然保護地立法創制進程,不斷完善自然保護地制度體系建設,加強自然保護地規范監督管理,因而需要配套制定完善本縣區域統一適用的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為適應我縣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需要,我縣制定了《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1231日縣政府十六屆第2次常務會議、202215日縣委十四屆第12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31日施行。該辦法施行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施行的過程中也發現了有待完善的地方,為了讓該《辦法》發揮出更好的實效,經過前期充分的調研、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后對《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本《辦法(修訂)》

二、《辦法(修訂)》制定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廣東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分四章,共二十五條。

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明確了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方針原則、資金保障、公眾參與、合理利用資源。

第二部分是管理職責。主要明確了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和共管職責。

第三部分是分區管制。主要明確了功能分區及設施保護、分區管制、資源保護、資源保護費、土地管理、生物多樣性、人為活動限制、科研教學活動限制、生態補償、社區扶持及采伐規制、巡護監測及科學研究、野生動物救助、野生植物保護、森林火災預防等內容。

第四部分是附則。主要明確了適用對象界定和實施日期。

四、《辦法(修訂)》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內容

)《辦法(修訂)》的適用范圍。在始興縣域保護區范圍內及周邊從事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管理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開發利用以及生產、生活、建設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辦法(修訂)》明確管理部門包括林業、公安、生態環境、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水務、文廣旅體、交通運輸等部門。

)《辦法(修訂)》明確保護區內人為活動限制:在保護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原住居民以及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其他人員,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護區管理制度,服從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若遇突發緊急情況的,管理機構有權臨時禁止游客等人員進入保護區。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對進入保護區的所有人員進行生態、防火等安全教育和環境保護知識宣傳,出于公共安全和生態安全目的,依法依規可以對出入保護區的車輛、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

)《辦法(修訂)》明確森林火災特別防護期內管理要求: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上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部署發布張貼戒嚴令、野外禁火令,加強對入區人員和車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禁止外來人員進入,禁止無滅火設備車輛通過。

)《辦法(修訂)》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包括車八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南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將軍棟縣級自然保護區以及批準建設的其他自然保護區。

五、《辦法(修訂)》的主要修訂條款內容

(一)在不改變條款設置目的的前提下,將該辦法第七條:“……支持保護區管護執法,……。”修改完善為“……支持保護區范圍內的管護執法工作,……”;

(二)為避免第九條【共管機制】第二款“允許養殖”與第三款“禁止養殖”前后矛盾而容易引起歧義。因此將第九條第二款“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并協助管理機構做好自然資源保護工作。鼓勵專家、志愿者以及社會公益組織等依法參與保護區相關工作。”以及第三款“保護區內禁止規模型養殖家畜,禁止占用林地圈養家禽。”合并修改為“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禁止破壞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規模型養殖家畜,禁止占用林地圈養家禽。鼓勵專家、志愿者以及社會公益組織等依法參與保護區相關工作。”;

(三)將第十一條第四款“責令生態修復等決定由法定機關(構)作出,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規定完成治理、修復等任務。”修改為“責令生態治理修復等決定由法定機關(構)作出,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收到生態治理修復決定書后必須依法依規完成治理、修復等任務。”,以使其與相關行政處罰法更好地銜接;

(四)第十二條“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非法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投毒、毀巢、取蛋、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沙)、采脂、采種、采挖、損毀及規模型養殖等活動,禁止攜帶任何寵物進入保護區。”中的“規模型養殖”與第九條“保護區內禁止規模型養殖家禽,禁止占用林地圈養家禽”重復,因此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除正常管護活動和劃定區域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外,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非法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沙)等活動。”;
(五)第十四條第四款“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與第十九條重復,因此此次修訂中將該款條文進行了刪除;

(六)將第十六條第三款“確需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考察、調查活動的,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確需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考察、調查活動的,依法按照保護區的級別和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批準”,以便更加符合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分別由國家、省、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實際;

(七)為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五條關于“采伐自然保護區內的竹林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之規定,將該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保護區實驗區的竹林可憑采伐許可證進行擇()伐。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竹林,基于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采伐的,依保護區管理機構意見辦理采伐許可證后進行采伐。保護區內竹林的采伐,不得擴大原有竹林范圍或者影響其自然更新,也不得采伐或者損害其他樹種。對采伐的竹林不得進行人工撫育。”。

六、《辦法(修訂)》的有效期限

本規定自202412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28日止。原《始興縣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始府規〔2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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