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2016〕19號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和《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意見的通知》(韶府〔2016〕34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結合粵府〔2015〕129號和韶府〔2016〕34號文件要求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基金統籌層次
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國家、省、市有規定或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本級人民政府承擔本統籌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
二、關于職業年金單位繳費
參加縣級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含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和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三、關于個人繳費本息發放
韶府〔2016〕34號文件通知實施當月起停止按原辦法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保業務。符合粵府〔2015〕129號文件規定應發放的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在2017年12月底前一次性發放到本人。
四、關于參保資格和費用保障認定
單位和人員的參保資格、經費來源渠道和財政負擔比例,由縣編制、財政、人社部門認定,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五、關于經辦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屬(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級預算單位)駐韶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二)市屬派駐縣(縣、區)單位的參保地與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期間的單位參保地保持一致。
(三)縣所屬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屬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經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關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縣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人社、財政、編辦、地稅、社保分局等單位為成員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機關事業單位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穩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二)認真做好清理規范工作。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
七、其他事項
本意見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
2.《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意見的通知》(韶府〔2016〕34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