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6〕93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殘疾人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殘疾人保障實施辦法》(始府規審〔2016〕2號)已經2015年11月23日縣政府十四屆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始興縣殘疾人保障實施辦法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改革開放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號)、《殘疾人就業條例》(國令第488號)及中央和省市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享受優惠政策的憑證。
本縣殘疾人通過縣殘聯申請辦理殘疾人證。
(二)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縣殘聯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設立始興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及時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組織、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組成部門每年應當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工作。下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每年應當向上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工作。
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殘聯。
(四)縣殘聯須認真履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規定的職責,還須認真完成縣政府分配的相關行政管理工作任務;縣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全縣殘疾人康復、培訓、就業等業務工作的服務和指導。鄉鎮設立殘疾人聯合會,與當地政府內設機構規格相同、村(居)設立殘疾人協會、并均可選聘一名殘疾人專職委員,確保殘疾人工作真正落實到村(居)、到戶、到人。
(五)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殘疾人事業經費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殘疾人事業發展不斷增長,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比例。
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留成不低于20%劃撥到同級殘聯,專項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
(六)縣人民政府將不定期組織開展本辦法實施情況的專項檢查和督導。
二、殘疾預防和醫療康復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衛生計生和殘聯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減少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二)醫療衛生機構對于疑似殘疾的新生兒應當建檔立卡,及時向同級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報告。
(三)公立醫療單位住院床位費減免50%,大型設備(DR、CR、DSA、CT、MR、LA、MRI、SPECT、B超)檢查費減免20%,并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和取藥四優先。
(四)將殘疾人的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感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康復項目等醫療康復項目,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含躁狂癥、抑郁癥)、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療,輔助器具適配等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具體報銷項目由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會同縣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訂實施,并適時進行調整。
(五)對重度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農村殘疾人及上述殘疾人所生的新生兒、普通市民所生殘疾新生兒參保后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減半。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殘疾職工因病就醫,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救助。
(七)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八)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2016-2020)》,始興縣殘疾人康復中心、社區康園中心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免費提供精準康復服務。
(九)縣政府建立精神病預防治療康復基金(每年20萬元)。凡經縣綜治辦批準轉送到粵北第三人民醫院醫治的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后,個人負擔部分在縣大病救助基金列支,每人每年報銷上限人民幣1.8萬元(上限范圍內實報實銷),出院后每人每年報銷上限1050元的后續服藥費用(上限范圍內實報實銷),從縣精神病人醫療防治基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患者家屬(監護人)負擔。
三、教育
(一)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縣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設立專項補助資金用于發展殘疾人教育,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教育部門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少年兒童受教育權利。對輕度弱智兒童要求進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校不得拒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人提供優惠和幫助;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人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免收書雜費。
(三)對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貧困殘疾人,其所在學校應適當減收學雜費,逐步推行適齡殘疾學生免費接受高中階段教育。
(四)對納入低保的殘疾人及其子女入讀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或特殊教育學校,無法繳納學雜費的,年度內可申請一次性臨時困難補助,每次救助1000—3000元。
(五)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并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六)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普通教育機構的特殊教育師資隊伍、無障礙設施等方面的建設,為殘疾人普通教育機構接受教育提供保障和便利。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在普通學校合理設置特殊教育班。
(七)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對特殊教育學校智力殘疾、孤獨癥、腦癱及多重殘疾學生,按不低于普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10倍撥付經費;對特殊教育學校盲、聾、啞學生,按不低于普通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標準8倍撥付經費;對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附設特教班學生,按不低于普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撥付經費;對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的學生,按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撥付經費。從2015年春季學期起,高中階段殘疾學生扶助補助標準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免學費補助標準的1.1倍撥付。
(八)大力支持殘疾人就學,凡殘疾人考入且就讀高中、中專(中技)學校的獎勵600元/人·年;考入且就讀大學的,獎勵800元/人·年。
四、勞動就業和技能培訓
(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采取措施,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二)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三)用人單位在職工的聘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和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加強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四)縣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狀況進行年度審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比例的,按實際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可依據社保、地稅、統計等部門登記在冊人數核定。繳納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
應繳保障金=(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在職殘疾人職工人數)×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80%。
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標準按實際比例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嚴格按規定標準交納殘保金。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可采取通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應將用人單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納入各類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和績效考核標準之一。
(六)新安置男性50周歲、女性40周歲以上的殘疾人就業,并簽訂三年以上(含三年)期限的勞動勞動合同的,給予單位一次性500元/人獎勵。
(七)用人單位舉辦以安排智力殘疾人為主的庇護性生產班組,安排5人以上,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
(八)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繼續吸納殘疾人就業的,給予以下獎勵:
1.按規定進行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經核實每超新安排一名殘疾人就業(與殘疾人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已繳社保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
2.對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數達10人以上,按同年本地工資標準,給予用人單位一名管理人員崗位工資獎勵。
3.為穩定發展福利企業,繼續發揮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作用,對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10人以上且超過在職職工25%的比例,每超一人每年給予用人單位1000元獎勵。
(九)鼓勵和發展盲人保健按摩和醫療按摩業。凡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盲人從事保健按摩和醫療按摩個體經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同時,可繼續享受企事業促就業其他政策。
(十)對安置殘疾人就業一次性達10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對確實需要為殘疾人添置的特殊設備、無障礙設施等費用給予一定獎勵,標準為所需特殊設備、設施費用的50%,但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元。
(十一)鼓勵殘疾人創業,凡殘疾人辦理了工商執照(農村殘疾人需出示種植養殖承包合同書),在本縣新創辦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種養場),在本縣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貸款而未享受貸款貼息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予最高不超過5千元貸款貼息,貼息時間為兩年,或一次性獎勵1000-3000元,同時可繼續享受上級有關部門創業促就業其他政策。
(十二)縣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十三)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十四)縣人社、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十五)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謀職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減免下列費用:
1.衛生部門收取的工作場所衛生監測費和產品抽檢的衛生質量檢驗費減免30%。
2.民政部門免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有關費用,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免收;尚無規定的,給予減收50%的優惠。
4.公安部門免收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
5.環衛部門免收公共衛生有償服務費。
6.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7.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殘疾人個人取得下列收入,減征或免征有關稅收:
1.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他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工資、薪金收入,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3.個體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至5萬元(含5萬元)的,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十七)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培訓、職業推介和檔案托管等服務。
(十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用人單位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殘疾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訴和當地殘聯反映。
(十九)大力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對從事輔助性或者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未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給予適當補貼。
(二十)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殘疾人就業培訓機構。凡經縣有關部門認定并冠名的殘疾人就業培訓機構,獎勵5000元開辦經費,每培訓一名殘疾人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的,獎勵300元/人。
(二十一)在職殘疾人為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參加從事的職業(工種)的技能培訓,取得中(高)級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中級500元、高級1000元獎勵。
(二十二)鼓勵開展結對幫扶殘疾人培訓、創業活動。經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可,聘請各行各業的能工巧匠與積極創業的失業、無業殘疾人簽訂《結對幫扶協議》,對失業、無業殘疾人無償提供技能培訓等創業幫扶,每開業一人,一次性給予500元獎勵。
(二十三)用人單位對殘疾人開展定崗定向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新安置殘疾人就業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用人單位500元/人崗位培訓獎勵。
(二十四)在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等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殘疾人,一次性給予1000-3000元獎勵。
(二十五)對殘疾人個體企業、福利企業的獎勵、貸款貼息,符合《始興縣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印發始興縣殘疾人就學、培訓、就業、創業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可在中小型企業發展資金中優先安排,其他獎勵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縣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文化和體育生活
(一)殘疾人憑殘疾人證等有效證件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進入本縣旅游景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場所。殘疾人經批準使用公共場所開展節日活動的,免收有關費用。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閱覽)證。
以上場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游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費或者免收費用。
(二)縣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閱覽室,逐步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版書籍。
(三)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快報、影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公益廣告和節目。
(四)大力開展殘疾人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建立1—2個殘疾人健身示范廣場,研發推廣殘疾人群眾性體育健身項目,增強殘疾人體質。
(五)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文藝體育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幫助。
在集訓、演出、比賽期間,殘疾學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六)在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等殘疾人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獲得獎勵名次的殘疾人運動員,由縣政府給予1000——3000元的獎勵。
六、社會保障
(一)殘疾人辦理殘疾人證免收工本費、縣人民醫院減半收取等級鑒定費等費用。
(二)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三)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縣人民政府按最低繳費檔次代為繳納全部費用,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四)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以外的重度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農村殘疾人及上述殘疾人所生的新生兒、普通市民所生殘疾新生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縣人民政府按最低繳費檔次代為繳納全部費用,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五)舉辦大型體育、文藝等活動,活動組織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為參加活動的殘疾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六)縣民政部門應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施保,定額發放低保金。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增發一定比例的扶助金。
(七)實施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按省規定補貼標準及負擔比例,為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或殘疾等級為一至四級的殘疾軍人發放護理補貼,并建立護理補貼標準調整機制,所需資金由財政按比例負擔。
(八)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按省規定補貼標準及負擔比例,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范圍的各類殘疾人發放生活津貼,并建立生活補貼標準調整機制,所需資金由財政按比例負擔。
(九)建立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障的專項統計制度,并及時將該信息向社會公布。
(十)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免費乘坐縣內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煤氣管道和水表等,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減收50%的安裝電話工料費、煤氣管道初裝費和自來水安裝費。
(十二)對低保(五保)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家庭有線電視初裝費、基本收視維護費、電腦寬帶網費按50%收費。
(十三)縣住建部門應當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安排廉租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樓層分配上可以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的家庭給予適當照顧。
(十四)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應當優先改造住房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房屋。
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符合村鎮規劃和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
(十五)殘疾人經批準修建改建住宅,根據具體情況減收城市建設配套費。拆遷殘疾人房屋時,在安置地段、樓層上適當照顧。殘疾人家庭辦理住房產權登記時,各種費用減免50%。
(十六)農村重度殘疾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費用。
(十七)縣政府設立“始興縣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專項資金”(每年8萬元),每年對享受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1000——3000元的特殊救助。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給予適當補貼。
七、無障礙環境建設
(一)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二)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給予適當補貼。
(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四)殘疾人駕駛和乘坐的機動專用車在停放時,公共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進行引導,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殘疾人駕駛和乘坐的機動專用車免交停車費用。
(五)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無障礙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規定,在方便通行的區域按照停車位總數2%的比例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比例不足一個的至少應當設置1個無障礙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無障礙停車位顯著標志,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無障礙停車位使用的管理。
(六)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七)汽車站等公共交通候車區域應當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標明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席位。殘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進站、上下車,對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八)縣住建局為全縣無障礙設施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理責任,確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正常使用。
(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監督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無障礙設施管理部門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相關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十)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八、權益維護
(一)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殘疾人。
(二)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
(三)縣人民法院應當為殘疾人參加訴訟提供便利;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及時提供司法救助,減免殘疾人的訴訟費用;為聽力殘疾人參加訴訟免費提供手語等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版、大字體版訴訟文書。
(四)縣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縣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按照規定減免訴訟費和仲裁費。
(五)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制定實施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協調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重大問題。
九、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縣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的殘疾人或殘疾等級為1-8級的殘疾軍人。
(二)本辦法由始興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之前凡與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條款一律廢止,在此之后,凡上級有關部門新出臺有與本實施辦法有關的政策或規定的,均按新的政策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