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7〕53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徑向縣林業局反映(聯系電話:3334645)。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始興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一、編制目的
提高我縣森林防火應急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防范。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發生森林火災,按照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先期組織撲救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危害,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建立健全森林火災防范體系、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應急處置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
(三)屬地管轄、先期處置。發生森林火災,按照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先期組織撲救處理。
(四)分級響應、分級負責。根據森林火災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五)快速反應,及時有效。及時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險、火情狀況,建立健全精簡、統一高效的組織領導和指揮體系,強化應急響應機制,確保森林火災“打早、打小、打了”。
四、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始興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森防指)是在始興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應對全縣森林火災的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轄、先期處置、分級響應、分級負責的原則,鄉鎮森林防火相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災處置工作。
2.縣森防指總指揮由縣人民政府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委辦主任、縣人武部部長、分管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林業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府辦、縣林業局、縣法院、縣檢察院、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交運局、縣衛計局、縣廣電臺、縣氣象局、縣森林公安分局、縣公安消防大隊、電信始興分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縣森防指的主要職責: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決定和啟動縣森林火災撲救預案;負責與相關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在處置森林火災中的協調與聯系;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4.縣森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森防辦),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主要職責:負責縣森防指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分析、報送重要信息,向縣森防指提出處置森林火災建議,執行縣森防指決定;聯系市林業局森林防火辦、縣森防指成員單位、各鄉鎮森防指;負責撲救火災的信息調度、處理;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5.縣森防指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府辦:負責協調森林防火指揮部工作。
縣人武部:協調駐始興解放軍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護林防火工作;根據需要就近調集兵力,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縣林業局:保障森林火災撲救工具和器材的供應調配;根據《廣東省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粵林〔2017〕57號)文件規定組建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并負責森林消防隊伍和護林員的管理及培訓;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消除火災隱患;負責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
縣檢察院:督促和指導涉火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縣法院:加大對縱火、失火燒山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快審快判涉火犯罪案件。
縣教育局:指導各中、小學校做好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的教育工作;協同有關單位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縣公安局:組織火災發生地公安民警參加撲救森林火災;負責轉移、疏散災區群眾,維持撲火現場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及時偵破森林火災案件。
縣民政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受災群眾的救濟工作;負責調集、供應和處理森林火災撲救中所需的救災款物。審批因撲火負傷、致殘或死亡、犧牲的人員相關事宜。
縣司法局:參與森林防火有關規定的制定工作,協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
縣財政局:負責將森林防火經費及處理森林火災應急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及時撥付森林防火經費,做好應急撥款的準備。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調動車輛,及時組織運送撲火人員和救災物資。
縣衛計局:負責在撲救森林火災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做好災區防疫工作。
縣廣播電視臺:協同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和有關信息傳播工作,公布森林火險等級,按規定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縣氣象局:負責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的發布工作,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形勢的分析資料,根據氣象衛星森林火點實時監測資料,進行森林火災現場氣象預報服務,根據需要做好工作增雨撲火工作。
縣森林公安分局:負責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
縣公安消防大隊:指導森林防火撲救工作,參與撲救森林火災,確保居民的生命財產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電信始興分公司:幫助健全森林防火常規通訊網絡,保障撲火現場的通信聯絡暢通。
(二)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鄉鎮政府的請求,駐始興解放軍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駐始興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及省、市直屬在始興單位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森林火災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縣人民政府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林火衛星熱點、林火視頻監控、高山瞭望臺及地面巡邏,對森林火險、火情進行全方位監測,一旦出現森林火災征兆或森林火災有擴大跡象時,第一時間報告縣森防辦。對于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森林火災,事發地鄉鎮接報后要在1小時內及時將信息報到縣森防辦,并隨時報告火場的最新動態信息。需向市森防辦報告的重大信息,縣森防辦在接報后1小時內按規定上報。
(三)縣森防辦負責收集、處理、研判全縣各地森林火險、火情信息,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范圍的判斷,向縣森防指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四)縣森防指要綜合從各方面得到的火險、火情信息,準確判斷森林火險、火情發展態勢,制定正確應急方案,科學組織防火救災。
六、森林火災應急響應
縣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的應急預案,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應急預案和自身實際,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自然保護區和國有林場,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一百公頃以上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方案。發生森林火災,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應急處置辦法或者應急處置方案。
(一)分級響應。
發生森林火災,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分級響應、分級負責的原則啟動各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是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響應狀態的基礎上進行啟動,上級預案啟動后,下級預案繼續處于啟動狀態。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火災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1.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2.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
4.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災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
當發生火警或較大森林火災且受害森林面積較小時,啟動村、鄉鎮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方案。
當發生重大森林火災且受害森林面積較大時,啟動鄉鎮、縣級應急處置辦法。
當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或森林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以及重點防火區(車八嶺保護區、南山保護區、丹鳳山公園)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時,啟動本預案,由縣森防指統一負責應急處置。
根據處置工作需要,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火場情況決定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二)聯合響應。
發生跨區域森林火災時,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聯系,溝通信息,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三)現場組織響應。
發生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災,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處置:
1.啟動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后,鄉鎮必須派出分管領導到現場組織撲救山火;對持續燃燒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員受傷的森林火災,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組織撲救山火,并及時向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2.對持續燃燒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處置。
3.對持續燃燒8小時尚未等到有效控制,縣主要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處置。
七、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
(一)應急啟動。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后,由縣森防辦提出啟動本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縣森防指研究決定。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由縣森防指總指揮或其授權的副總指揮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二)先期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應積極組織動員有關責任單位和事發地村(居)委會基層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時控制火勢,努力減少損失,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森防辦??h森防辦要及時與事發地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系,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并及時報告縣森防指;及時將縣森防指處置事件的決策傳達到事發地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成立現場指揮部。執行縣森防指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相關情況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森防指報告;迅速控制火勢,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現場處置的各項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綜合協調組、作戰組、后勤組、醫療組、火情監測和火場天氣預報組、火案查處和善后處理組。負責綜合協調兵力部署、撲火指揮、通訊聯絡、后勤保障、火情監測、火案查處等。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工作任務:察看火災現場,聽取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先期處置單位報告情況;傳達上級領導對事件處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必要時應首先咨詢專家意見,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開展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四)調動撲火隊伍。以森林消防隊伍為主,分三個梯隊做好撲火準備,由縣森防指就近調動,統一指揮。
第一梯隊:鄉鎮森林消防專業隊伍、森林消防半專業隊,由現場指揮部和當地森防指根據火情需要就近調集。
第二梯隊:縣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實行快速反應的原則,實行火災發生地就近調動原則;森林火災發生后,凡毗鄰火災鄉鎮以及毗鄰的村、居委會和林場的森林消防隊伍都要立即進入臨戰狀態,隨時聽候調遣。
第三梯隊:當地駐軍、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預備役部隊等,由縣森防指根據撲火需要商相關部門就近調集。
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市森防指揮部支援。
(五)撲火機具準備。各級森防辦、森林消防專業隊伍、森林消防半專業隊伍都應當根據需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打火機具,重點火險區要儲備較多的撲火機具,并保持完好,能正常使用,保證應急調用。當儲備的撲火機具不足時,使用應急資金緊急購買,確保撲火需要。
(六)通信工具準備。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撲火現場、現場指揮部與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通信暢通。各級森防指要堅持24小時值班,赴現場指揮部的人員要攜帶移動電話、手持對講機、車載電臺等通信工具趕赴火場,隨時保持與縣森防指、毗鄰鄉鎮、火場內部、各撲火隊指揮員及所在縣、鄉鎮、村的相互聯系。
(七)后勤保障。縣林業部門要組織調集撲火機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撲火工作的需要??h經信、民政、發改、農業部門要做好糧食、食品、衣服、帳篷等救災物資的調配和供應;縣交通運輸部門要為運送撲火人員、救援物資和災民等優先提供運輸工具,為撲火救災服務;縣衛計部門要做好醫療隊伍組織、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并組織撲火救災醫療隊趕赴火場進行救治。
(八)設置緊急避難場所。發生威脅村寨、城鎮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倉庫的森林火災,村寨或城鎮居民緊急避難場所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安排落實,重要設施內人員和物資的緊急避難場所由設施和倉庫管理單位與當地政府共同負責安排落實。國家級、省級、縣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內的珍惜動、植物、物資等緊急避難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安排落實。
(九)擴大應急。當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縣森防指報縣委、縣政府決定擴大應急。當火勢特別嚴重,縣內難以控制時,需報請市林業局或省林業廳協助處置的,由縣森防指決定,并報縣委、縣政府同意后,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林業局或省林業廳報告,請求協助本縣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十)應急結束。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火災完全熄滅,火場清理完畢,達到“無煙、無火、無氣”后,現場指揮部向縣森防指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森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八、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按照森林火災造成的后果,事發地鄉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迅速組織當地派出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對森林火災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進行安置。對因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而傷亡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對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和救助。
(二)火案查處。
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與組織撲救森林火災同步進行。發生森林火災后,縣森防指和當地政府要迅速組織公安、檢察、林業等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督促和幫助火災發生地及時查明火因,追查山火肇事者。對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理結果及時上報。
(三)調查和總結。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結束后,縣森防指應組織有關專家或技術人員成立評估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評估,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寫出調查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并將處置情況按程序上報省、市有關單位。
九、新聞報道
森林火災由縣森防指、縣林業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縣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負責對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十、培訓和演練
縣、鎮、村級森防指或森防辦應定期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和演練??h級撲火指揮員的培訓工作由省或市森防辦組織,鎮級撲火指揮員和半專業撲火隊員的培訓工作由縣森防辦組織,應急撲火隊和義務撲火隊的培訓工作由組建單位負責。
十一、附則
(一)本預案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進行管理實施,原則上每5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修訂后,經縣森防指全體成員會議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發布生效。
(二)本預案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三)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