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工商處公告字[2017]第3 號
始興縣太平鎮求水嶺石場等3戶個人獨資(以下簡稱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構成了《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所指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17年9月18日起連續15天在始興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欄及始興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將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進行告知。當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向本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始興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始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始興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