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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始環罰〔2017〕10號)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始環罰〔2017〕10號

始興縣倩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22095622178R           

地址: 始興縣東莞石龍(始興)產業轉移工業園再生塑料基地B-1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俞立林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經我局現場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未能提供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環保部門的備案表,存在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2、你公司主要危險廢物包括廢活性炭和廢礦物油,現場發現該公司危險廢物已全部儲存于危險廢物倉庫,但是廢礦物油桶上面缺少危險廢物標志。存在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以上事實,有2017年7月20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7年7月27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圖片等證據為憑。

1、你公司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之規定,

2、你公司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始環罰告字〔2017〕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與聽證申請權。你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法進行了復核。經復核,我局認為:1、你公司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為,違法行為輕微,且于2017年8月28日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材料交至我局,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完成你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對你公司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一事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2、你公司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我局決定不予采納你公司對于該行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申辯書》、《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始興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12.4.1裁量標準第1條規定,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當事人屬于初犯,能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壹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始興縣人民政府或者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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