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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始環罰〔2017〕7號)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始環罰〔2017〕7號

 

廣東中譽科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謝移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229315253280J        

地址: 韶關市翁源縣官渡鎮官廣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通過我局工作人員調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你公司對我縣23家企業出具的監測報告數據失實。主要存在問題包括:①部分報告中署名的現場采樣人員不具有上崗證或署名參與現場監測的有證人數不足兩人;部分參與樣品分析的人員尚未取得上崗證且無有上崗證人員的簽名確認;②報告簽發人員的簽名字跡難于辨認、且是未經備案的電子印章;③監測中使用的部分設備已過檢定有效期;④噪聲監測時對非穩態噪聲采用穩態噪聲的1min等效聲級。

主要證據:2017年7月17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兩份、2017年8月10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和監測報告原始記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我局于 2017 年 8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始環罰告字〔2017〕2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與聽證申請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始興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以及參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第二條“造成兩次以上監測數據失實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處罰款5萬元(人民幣伍萬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始興縣人民政府或者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始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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