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始環責改字〔2017〕32號)

萬達工業(始興)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007349972179       

地址:廣東省韶關市始興縣萬達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顏培英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我局現場檢查核實,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你公司污泥堆放場未按照規定設置環保標志牌。

以上事實,有2017年11月16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以及現場圖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規定在排污口安裝標志牌。”的規定。

    二、責令限期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星期內按照規定在污泥堆放場安裝標志牌

    三、責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始興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始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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