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博泰紙業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4402225764757705
地址:始興縣馬市鎮工業園(地號:440222101001GB0001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鐘衛東
我局于2016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委托易樹全處理一般固體廢物(廢沙),易樹全將你公司廢沙(大概300多噸)拉至西坑山頭進行填埋處理;根據現場測量傾倒的廢沙占地面積約500平方米。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以上事實有2016年12月11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0001017)、2016年12月11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0000101)、2016年12月14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0000109)、2016年12月14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0000109)以及現場圖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 2016 年 12月17日以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始環罰告字〔2016〕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與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韶法審〔2012〕4號)第十二章12.1.1第四條涉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數量30噸以上或者危險廢物數量10噸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已落實清運及復綠);
2.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拾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始興縣人民政府或者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