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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始興縣人大常委會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始興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
始機編〔2017〕28號


關于印發《始興縣人大常委會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縣人大常委會:
    《始興縣人大常委會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縣編委會通過并經縣委同意,現予印發。
    


                              始興縣機構編制委員會
                                 2017年11月17日

 

始興縣人大常委會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關于始興縣黨政群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機編字〔1996〕30號)和《關于縣級人大常委會增設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等問題的通知》(韶機編辦發〔2017〕140號)以及《中共始興縣委印發〈始興縣關于進一步加強縣鎮(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始委發電〔2017〕3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更名為“法制工作委員會”,增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職能;經濟工作工委員會更名為“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其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等職能由新設立的工委承擔。
  (二)增設“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二、縣人大常委會主要職責。
  (一)在本縣范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指導鄉鎮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縣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重大事項。
  (四)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改變或者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七)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行使縣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大常委會機關設辦公室(綜合辦事機構)和5個工作委員會,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綜合辦事機構)。
  1.負責常委會黨組和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及常委會領導交辦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2.協助常委會分管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關系,負責常委會機關機要通信、新聞宣傳、刊物信息、理論研究、報刊征訂、檔案保密、財務及機關后勤工作。
  3.負責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及有關重要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負責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常委會的重要文稿和起草常委會主要領導講話稿。
  4.負責機關在職和離退休干部、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5.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
  6.完成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
  對司法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和執法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并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常委會機關信訪工作,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控告;承辦對司法部門辦案情況的監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完成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三)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對有關財政、經濟、水務、農業農村、林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方面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民經濟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了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及重要的經濟動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決算(草案)報告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并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完成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四)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對有關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和對縣人大常委會相關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有關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議案,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完成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對有關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旅游、民族、宗教、僑務、外事等方面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和對縣人大常委會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旅游、民族、宗教、僑務、外事等有關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完成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六)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
  負責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整理、督辦工作,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進行選舉和罷免的有關工作;指導鄉鎮一級人大的選舉工作;負責聯系本縣的市人大代表和縣人大代表,并組織其閉會期間的活動;負責縣人大常委會與鄉鎮人大的日常聯絡;承辦縣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和有關被任命人員的述職、考核、憲法宣誓等工作;完成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編制12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1名,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1名,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1名,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1名,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后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五、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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