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按工資表應發欄的工資總額計算,調整繳交基數時,需提供上年度工資表或調資后的工資表)。駐韶中省單位、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可按5-20%的比例選擇執行。財政供給單位按財政部門通知才能調整繳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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