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科學評價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精神及《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市縣級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為學校(單位))中實行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的在編在崗教師的職稱評審。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和其他在崗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可參照本辦法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含幼兒園教師,下同)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評審。評審結果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參照公辦中小學教師崗位結構比例設置,不低于或高于公辦中小學的崗位結構比例。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本著客觀、公正、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科學評價教師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實行同行專家評價,注重業內和社會認可。
第五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地市經批準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高級及以下等級教師職稱評審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一級、二級、三級教師職稱評審由縣(縣級市、區,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學校經批準可依據標準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
第六條拓寬基層中小學教師的專業發展通道。對長期在革命老區、中央蘇區、民族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和農村工作的基層中小學教師,高級教師職稱可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評審辦法由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評審標準按照《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不占各地專業技術高級結構比例,可單獨分組、單獨評審。取得“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的教師,限定在特定實施范圍內聘任和流動,向其他地區或非基層單位流動的,應按程序進行重新評審。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中小學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需要分級組建正高級、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和評委庫,評審同級及以下層級職稱。中小學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具體人數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具有核準備案權限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各地組建的中小學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各等級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分級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門負責組建,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并設立評委會辦公室,一般設在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單位的內設機構或所屬單位。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按照我省有關規定產生,中小學領域的專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備案材料包括評審系列或專業、層級、評審人員范圍、評審專家庫組建方案等。備案有效期3年,期滿重新核準備案。
評委庫入庫委員須由同行專家和現聘為相應及以上職務等級的人員組成。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庫入庫委員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機構、教學研究機構正高級崗位上任職、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專家組成。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庫入庫委員參照以上相應條件。新入庫的評審專家需經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培訓后,方可從事職稱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各地、各單位在發布職稱評審申報通知時,應同時發布本年度的評聘計劃。
第十條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須符合《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有關規定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不低于《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各地制定的制度規定要充分征求意見,按照規定程序審定印發實施。
第十一條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由個人向學校(單位)提出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報《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并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申報人學歷(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現聘任職稱、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經歷和繼續教育等材料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十二條中小學教師可申請跨校競聘、申報。
第四章 考核推薦
第十三條學校(單位)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數量和工作需要組織競爭推薦。
第十四條學校(單位)成立以同行專家和一線教師為主的推薦委員會(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線教師占比不少于50%),參加競聘教師在學校(單位)內部公開述職后,對其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推薦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回避制度。推薦委員會成員與本人或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與參加競聘教師是夫妻關系,或直系血親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情形的實行回避。
第十五條學校(單位)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結合參加競爭推薦人員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履職表現、考核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并將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在學校(單位)內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人,其申報材料按現行職稱管理權限逐級審核報送至相應評委會辦公室。
第五章 評審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學校(單位)推薦人選組織說課講課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入《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
規模較大、教育教學教研力量較強、管理規范的學校(單位)的申報人,申報一級教師及以下層級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學校(單位)組織說課講課考核。
第十八條評委會辦公室要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要求受理申報材料,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評委會辦公室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根據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基本程序:
(一)評委會辦公室通報評審準備工作情況;
(二)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學科)評審組,進行分組審議。對申報中小學正高級、高級教師的人員,組織面試答辯,答辯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學科組在對評審對象的材料全面審閱的基礎上進行充分討論和評議,提出評議意見,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重要參考;
(三)評審委員會委員聽取專業(學科)評審組評議情況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在充分討論和評議的基礎上,最后采取無記名方式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會議的評審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評審結束后,評委會辦公室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同時反饋到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對公示無異議的,評委會辦公室在公示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按職稱管理權限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經公示有異議的,評委會辦公室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核查,并報送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因情況復雜,確需延長核查期限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經審核確認獲得教師職稱的人員,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電子職稱證書,可通過登錄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管理系統自行下載打印本人證書?!稄V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思政課教師可實行單列評審,向一線教師傾斜。中小學思政課教師按照教學計劃開展時事教育和組織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計入課時量。
第六章 紀律
第二十六條申報人員須客觀、如實填報并提交申報材料。完善教師失信懲戒機制,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一律撤銷其通過評審的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今后申報、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泄露評委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和評審過程中的討論、表決情況;不得有徇私、放寬標準條件及其他有礙公正評審的行為。對違反相關紀律及規定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創新評價機制,對本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細化,提高職稱評審的科學性。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等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轉自: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3/2/content/post_4085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