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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標準化工作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標準在規范行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提升服務水平和推廣科技成果應用中的作用,促進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的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等標準化活動,除要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由以下標準組成:

(一)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廳)協助管理、組織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經廣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核和發布,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地方標準。

(三)有關社會團體制定的交通運輸領域團體標準,交通運輸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需要在本省交通運輸行業進行統一規定、規范使用的相關技術及服務要求,可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的行為。

第五條為適應交通運輸技術發展形勢,在制定地方標準的時機尚未成熟、條件尚未具備時,省交通運輸廳可以組織制定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以下簡稱指導性技術文件),對相關技術進行規范管理和推廣應用,供科研、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等有關人員參考使用。指導性技術文件由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管理,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其技術指標原則上不得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和廣東省相關標準要求,并做到與相關標準的協調配套。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健全科技創新與標準化協同發展的工作機制,鼓勵交通運輸領域先進適用技術轉化為標準。

第七條省交通運輸廳在科技獎項推薦、各級推優等工作中,將參與標準制定、標準獲獎等情況作為業績認定成果,推動將參與標準制定情況納入個人職稱評價指標。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根據本單位實際,將參與標準制定情況納入工作業績考核指標。鼓勵對優秀標準以及標準化工作突出的團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省交通運輸廳相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研究審議本省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的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項,指導開展本省交通運輸標準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是經廣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業務指導的技術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協助完善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體系;

(二)根據委托開展歸口地方標準的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和復審工作;

(三)組織開展交通運輸標準宣貫和標準起草人員培訓;

(四)承擔交通運輸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向省交通運輸廳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五)開展與交通運輸有關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根據標準化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籌建相關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經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同意后,報廣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

第十一條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部門(含港口、鐵路主管部門,下同)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領域的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措施;

(二)組織交通運輸標準的宣貫培訓,推動其在本行政區域應用實施,開展監督檢查;

(三)根據本地區交通運輸發展需要,聯合本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級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標準體系

第十二條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以及廣東省有關標準化發展規劃、行業相關規劃和行業發展需求,組織編制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體系。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體系包括標準目錄及標準文本。省交通運輸廳應當根據標準化工作需要,將交通運輸領域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及質量水平高、具有先進性的團體標準納入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目錄。

第十四條支持鼓勵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以及標準化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和技術總結,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并進一步提升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積極開展交通運輸標準的研究、起草和宣貫培訓、應用推廣等工作。

第四章 地方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

第十五條省交通運輸廳每年定期面向社會征集交通運輸領域地方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制修訂項目,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以及公民可以申報或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六條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標委會對征集到的地方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制修訂項目申請進行論證、評審。可以制定地方標準的,由省交通運輸廳統一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立項;可以制定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由省交通運輸廳立項、公示。省交通運輸廳從征集項目中擇優向相關立項管理部門推薦申報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原則上應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編號發布等環節。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程序參照地方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已立項的地方標準計劃一般不做調整。確需調整的,由編制單位書面說明情況并提出申請,報標準的相應立項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地方標準編制單位根據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立項評審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完善,形成標準初稿。標委會組織相關專家對初稿進行審查。標準編制單位根據初稿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條地方標準編制單位將修改完善的標準初稿向有關單位和專家征求意見。標準經修改完善后,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向全省各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標委會委員及社會公眾征求對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準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征求意見結果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并報標委會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應當采用會議審查形式,對標準文本進行逐條審查,充分論證標準的合法性、安全性、符合性、適用性、可行性、協調性和先進性等,并形成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地方標準編制單位根據送審稿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標準總校稿,組織召開標準總校會,開展標準總校工作。

第二十三條地方標準編制單位完成標準總校后,形成標準報批稿,報標委會審核,審核通過后,標委會出具審核意見,連同標準報批稿成套材料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四條地方標準的報批稿經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后,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發布,同時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交通運輸廳通過門戶網站、標準應用及管理信息系統等網絡平臺向社會公開地方標準文本。

第五章 標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制定標準實施的相關配套政策,鼓勵行業各單位積極實施標準。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文件等形式積極推進標準的使用。對標準的實施,行業管理有要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對推薦發布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及時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解釋和培訓,編制單位應予以配合,標委會應當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建立標準實施的信息反饋、效果評估和復審機制,對發布地方標準等適時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和標準復審,形成標準制定、實施、修訂或廢止的閉環管理。

第二十八條標委會負責收集、總結標準實施中反饋的問題及相關技術建議,并及時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標準實施的有關情況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省交通運輸廳應當根據技術進步情況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標委會對地方標準等適時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視情況提出標準的復審建議。

第三十條省交通運輸廳根據標準實施的信息反饋及效果評估,組織標委會對標準適時開展復審工作。復審結果應當作為標準繼續執行、修訂或廢止的依據。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復審周期屆滿六個月前,標委會組織專家對需要復審的地方標準等進行審查,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復審意見,并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三十一條根據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和復審情況,對需要修訂的標準等,省交通運輸廳及時組織開展修訂工作。標準修訂一般由原起草單位承擔,并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序申報修訂計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提出的交通運輸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進行指導,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各領域業務工作對標準化工作的支持,增強標準化服務能力建設。鼓勵交通運輸企事業單位、相關科研機構等引進標準化專業人才,配套標準化資金投入,其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技研發、協同創新與標準化工作的聯動機制,積極推進科研成果向標準轉化,通過重大科技攻關、專項科技攻關等,形成系列標準,健全交通運輸標準體系。

第三十五條省交通運輸廳推進地方標準的征集立項、標準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發布實施、信息反饋和監督管理等標準化工作要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標委會負責全省交通運輸領域地方標準等的日常管理,協助省交通運輸廳開展標準實施的信息收集、意見反饋和相關解釋等工作。標準編制單位應當協助標委會做好相關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由省交通運輸廳協助管理、組織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交通運輸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自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3/20/content/post_423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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