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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招呼站及停靠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道路客運發展,規范我省道路客運招呼站及停靠點的設置和管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便捷出行需求,維護道路客運市場秩序,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客運招呼站(以下簡稱招呼站)是指日平均旅客發送人數300人次以上,但達不到便捷站及等級站設置要求的客運站。停靠點是指為客運車輛服務的,日平均旅客發送人數不足300人次的上客點。

招呼站應當具有等候標志、基本候乘設施和車輛停車位置,按照客運站實行許可管理。停靠點應當具有等候標志和車輛臨時停靠位置,實行報備登記。

第三條在廣東省范圍內從事招呼站經營的、設立停靠點的、進入招呼站或停靠點上客的道路客運站經營者、客運企業和提供互聯網道路客運服務的網絡平臺(以下簡稱網絡平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實施本辦法,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招呼站的設置應當遵循安全有序、合理布局、服務共享、智能高效的原則;停靠點的設置應當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六條擬從事招呼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道路客運站經營許可并承諾達到以下條件:

(一)招呼站經驗收合格。

在交通樞紐、商業聚集區、大型居住小區、旅游景點、酒店設置招呼站的,應當與業主(經營)單位簽訂相關場地和設施設備使用租賃合同。按照國家規定需進行竣工驗收的相關場地和設施設備,應當驗收合格。

在公交場站設置招呼站的,應當經站場經營單位同意。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1. 有招呼站設計圖,包含但不限于招呼站車輛進出流線圖、車輛停靠發車位置示意圖、招呼站站牌設置情況;

2. 有招呼站進站車型、發班上限數量、小時客流最高發送量上限數等運營標準的情況說明;

3. 制定安全候車、乘車須知;

4. 按照全省統一規定設置站牌(見附件1)。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條對于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設立招呼站且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進行許可。

第八條客運站經營者設立停靠點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備案登記。

(一)通過新版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兩客一危一重”車輛智能監管系統)向停靠點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詳細的設置地址信息及現場照片,并按照全省統一停靠點站牌圖形要求設置站牌(見附件2)。在公路、城市道路沿線設置停靠點的,還應當提供設置路段沒有禁停標志的清晰視頻或照片材料。

(二)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備案信息齊全的進行備案。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含直通港澳道路客運企業)、網絡平臺需設立停靠點的,應當首先取得道路客運站經營許可,并按上述程序進行備案登記。

第九條招呼站經營者暫停招呼站運營的,應提前通過系統進行報停,并在招呼站進行公告,原則上同一自然年內報停時間不得超過180天。

招呼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天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停靠點終止經營時,應當提前15天在停靠點進行公告,并通過新版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停靠點上年度日均旅客發送量超過300人的,停靠點所屬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停靠點經營者進行分流或按照招呼站以上客運站進行申報許可。

第十一條招呼站經營者應當承擔以下運營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一)做好招呼站現場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設施設備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人員配備完整和設施設備完好。

(二)做好旅客實名制檢票、行李安檢、健康檢查以及其他上級部門要求的事項。

(三)加強車輛進出站檢查,確保車輛和駕駛員證照齊全有效,不得超載出站。

(四)按規定查驗進站車輛是否已經開展安全例檢。

(五)做好招呼站現場秩序維護工作。

(六)做好招呼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七)做好招呼站相關數據報送工作。

(八)不得拒絕接受網絡平臺共享的乘客進站上客信息。

第十二條停靠點經營者應當做好停靠點設施設備維護和相關數據報送工作。道路客運經營者對本企業的營運車輛進入停靠點上客期間的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安全負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招呼站經營者應當按照服務共享的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車輛進站經營,對擬進入招呼站經營車輛應當通過新版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招呼站、停靠點可以為客運班車、定制客運、互聯網包車提供上客服務。

 第十四條網絡平臺組客時,應安排乘客到規定的起訖站點、招呼站、停靠點上客,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運營管理。

(一)組織開展定制客運服務車輛進入的,應當在售票時明確上車的客運站點、停靠點。

(二)提供互聯網包車客運服務時,不得發布“點到點”班車信息。

(三)鼓勵網絡平臺引導乘客到就近客運站點、停靠點乘車。

(四)應當將旅客實名制信息、選擇的招呼站、停靠點信息實時共享給相關道路客運企業和招呼站、停靠點經營者。

(五)按要求報送定制客運、互聯網包車的相關數據。

第十五條招呼站經營者在節假日客流集中的時間要適當加派工作人員做好現場管理,確保有序運營。

第十六條招呼站、停靠點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與新版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完善進出站車輛管理,數據統計分析等智能化管理。鼓勵有條件的招呼站配備智能視頻監控設備。新版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時向備案的網絡平臺共享全省招呼站、停靠點信息。

第十七條鼓勵網絡平臺、招呼站和停靠點經營者將售票和上客地點信息、道路客運經營者承運車輛信息、招呼站檢票信息進行實時共享。

第十八條進入招呼站、停靠點上客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道路客運班線一端在旅游景點的,可在旅游景點設置的招呼站發班。通建制村農村客運班線和商務專線、校園專線、機場專線等提供個性化運輸的客運服務,起訖站點均可以為招呼站或停靠點。

(二)在停靠點上客的客運車輛,應當遵循即停即走原則,不得阻礙交通。

第十九條招呼站站牌、停靠點圖形標識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的信息內容和格式要求制定,標識及內容應當清晰易辨識。具體標識及站牌樣式可由各地市根據場地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招呼站加強日常檢查,對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客運車輛站外非法上客的打擊力度,對招呼站及停靠點經營者提交的違規行為、違法經營線索和證據及時依法處理,確保客運秩序良好。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做好招呼站、停靠點信息的公開,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旅客規范乘車。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自: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3/6/content/post_4119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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