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戶政業務有哪些?

夫妻投靠入戶

夫妻投靠入戶的,投靠人必須事實在我縣居住或工作且配偶在我縣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屬于非遷非、農轉非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3)投靠人屬于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供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原件;(4)有兒童隨遷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記入戶資料復印件或提供DNA檢驗報告書原件、復印件。

(二)屬于農遷農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3)投靠人屬于育齡婦女的,應當提供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原件;(4)配偶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委準予遷入的證明材料原件;(5)有兒童隨遷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記入戶資料復印件或提供DNA檢驗報告書原件、復印件。

(三)投靠人戶口為非農業性質、被投靠人戶口為農業性質的,投靠人可以遷往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口公戶。

子女投靠父母

屬于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在我縣應當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屬于非遷非、農轉非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復印件;(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記入戶資料復印件或提供DNA檢驗報告書原件、復印件。

屬于農遷農的,還需提交被投靠人“農業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委準予遷入的證明材料。

(二)成年子女因離婚等特殊情形確需投靠父母的,經批準可以以“非遷非”或“農轉非”形式投靠父母入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親屬關系證明材料;(4)屬于育齡婦女的,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原件;(5)所述“特殊情形”的證明材料。

(三)投靠人戶口為非農業性質、被投靠人戶口為農業性質的,投靠人可以以“非遷非”形式遷往其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口公戶。

父母投靠子女

屬于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應當在我縣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雙方關系證明材料;(4)屬于農遷農的,需提交被投靠人“農業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委準予遷入的證明材料;(5)投靠人屬于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供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原件。

收養入戶

屬于收養入戶的,被收養兒童應當隨親生父母入戶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被收養兒童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4)《收養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與撫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構成事實收養關系,但無法提供《收養登記證》的,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可以申請入戶,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收養公證書》原件、復印件;(4)派出所的綜合調查材料。收養人可以憑上述材料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

與撫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構成事實收養關系,但無法提供《收養登記證》的,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可以申請入戶,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派出所的綜合調查材料;(4)村(居)干部、直系或旁系親屬、知情群眾三份以上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附上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簽名和指模。收養人可以憑上述材料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并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

棄嬰由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入戶手續,統一管理。

收養棄嬰的社會福利機構憑《廣東省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審批表》原件在該機構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棄嬰入戶手續。

收養棄嬰手續確立后,收養人可以辦理棄嬰戶口遷移手續。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棄嬰的《戶口簿》原件、復印件;(4)《收養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購房入戶

在我縣購買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房屋產權人及其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入戶手續。

(一)購買成套商品房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3)《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4)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5)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二)自建合法住宅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3)《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證》原件、復印件;(4)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5)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購買(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暫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但實際已居住的,房屋產權人及其直系親屬可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入戶手續。

(一)購買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暫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說明不能或暫未辦理房產證的原因);(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3)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復印件;(4)住建局房屋交易所出具的房屋查檔證明;(5)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6)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二)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暫末取得房屋產權證,但實際已居住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說明不能或暫未辦理房產證的原因);(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3)《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4)報建手續材料;(5)社區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須已裝釘門牌、民警簽名);(6)屬合資建造的交驗產權分割公證原件、復印件;(7)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8)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經商或辦廠符合條件的可辦理入戶

在我縣經商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守法經營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且連續辦理居住證1年以上者,準許其本人及直系親屬辦理入戶手續。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產權證件、租賃合同等原件、復印件;(4)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的證明材料;(5)辦理居住證1年以上材料;(6)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7)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8)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的學生戶口遷移

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的學生戶口遷移遵循以下原則辦理。

(一)就讀于我縣的外地生源,入學時自愿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新生錄取通知書》原件、復印件;(2)《戶口遷移證》原件。

(二)學生畢業后因分配工作遷入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畢業證》原件、復印件;(2)《就業報到證》原件、復印件;(3)《戶口遷移證》原件;(4)《錄用通知書》或接收單位證明。

(三)畢業回原籍落戶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畢業證》原件、復印件;(2)《戶口遷移證》原件;(3)原戶口底冊或原《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

原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的畢業生,畢業兩年內允許自愿選擇戶口性質。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許申請人本人及其直系親屬遷入本縣: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國務院頒發的專家證書或省(部)級相關部門頒發的專家證明材料;(3)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4)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達到我縣先進水平以上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才和我縣支柱產業、特色產業、新興產業、轉移產業和重點企業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地級市以上科技局或人力資源與社會勞動保障局認定的相關中級以上技術證書或專利證;(3)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4)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5)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6)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7)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并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并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3)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4)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5)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6)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7)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四)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45周歲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業地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3)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4)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的證明材料;(5)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6)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7)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人才,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3)相關技術人才證書原件、復印件;(4)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5)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6)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錄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工工作調動可以申請入戶我縣。

錄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工工作調動可以申請入戶我縣。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錄用證明原件、復印件;(3)接收單位證明;(4)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5)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6)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務工人員入戶依照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駐韶部隊軍官、文職干部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隨軍遷入本縣非農業戶口。

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證明;(2)現役軍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3)配偶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4)隨遷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

省、市、縣政府安排由縣市安置的其他人員入戶的

省、市、縣政府安排由本縣安置的其他人員入戶我縣的,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3)育齡婦女需提交鎮級以上計劃生育證明;(4)父母、配偶、子女隨遷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5)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戶口項目變更規定

一、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請,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出生醫學證明》或原始戶籍證明材料;(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證明;(5)其他相關原始證明材料。

二、未滿二十周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以變更民族成份的,可以提出申請,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韶關市民族宗教委員會的同意變更證明;(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證明。

三、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請,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證明。

四、未成年人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請,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4)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以及書面同意書。書面同意書應當附上父母的簽名和指模。父母離異的,應當附上父母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簽發的離婚裁決書。

五、姓名變更原則上不能超過兩次。

六、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接受刑事處罰、管制或者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不得變更姓名。

七、其他戶口項目變更按省公安廳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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