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興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撤銷許可程序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人防行政許可撤銷行為,保障人防行政審批部門正確實施行政許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行政執(zhí)法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撤銷人防行政許可(以下簡稱撤銷許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實,依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撤銷許可(包括設立許可、變更許可、備案許可、注銷許可)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作出撤銷許可決定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撤銷許可案件統(tǒng)一由我辦負責辦理。  

人民防空辦公室成立由協(xié)調小組,負責對撤銷許可案件的研究與協(xié)調,形成意見。    

第二章 撤銷許可的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應當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慎重作出決定;撤銷許可后,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人防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撤銷許可: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許可,情節(jié)嚴重的;  

(二)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情節(jié)嚴重的;    

(三)行政復議機關復議決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裁決撤銷或者變更許可的;  

(四)被許可人通過并聯(lián)審批取得行政許可批示后,未在承諾期限內遞交容缺的申請材料,依法應當撤銷許可的;  

(五)發(fā)改立項批文等申請材料被審批部門撤銷,依法應當撤銷許可;  

(六)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撤銷許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許可的。 

第七條 前兩條所列情形,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過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制度進行責任追究;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被許可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下列情形,能及時改正的,可不予撤銷;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的,予以撤銷:  

(一)提供虛假材料,情節(jié)輕微的;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未經委托擅自代簽字,事后被代簽人予以追認的;  

(三)程序違法但不損害被許可人權利,撤銷許可已無意義的;  

(四)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能改正的;  

(五)提交材料不全,但能按時補足的。  

前款所列情形,被許可人補充申請材料進行改正的,應當提交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需要變更許可的,應當按規(guī)定提交變更許可材料,及時辦理變更許可。 

第九條 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經主要領導批準,可不予撤銷。行政審批科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對建議不予撤銷許可的,行政審批科應當將調查終結報告和《撤銷許可有關事項審批表》以及草擬的不予撤銷許可決定書(附相應的證據),送我辦經辦復核后,報主要領導審批。  

(二)承辦人員將制作的《不予撤銷許可決定書》送達被許可人,同時送達利害關系人。  

(三)調查取證的相關材料以及批準材料的歸檔按照第二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不予撤銷許可決定書》歸入被許可人的許可檔案。 

         第三章 撤銷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十條 撤銷許可程序參照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撤銷許可應當立案,填寫《撤銷許可立案表》,由行政審批科指定兩名承辦人員進行調查,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員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制作《撤銷許可有關事項審批表》,連同整個案卷送法規(guī)我辦審核,經審核后報主任決定。

對屬于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撤銷許可立案前或決定作出前可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被許可人按時改正的,不予立案或撤銷。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案件未結前申請辦理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變更許可或撤銷許可的,我辦暫緩辦理。 

第十三條 縣人防辦在作出撤銷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第十四條 撤銷許可的聽證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聽證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或由人防行政管理機關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十六條 撤銷許可應當制作《撤銷許可審批表》,并草擬《撤銷許可決定書》。撤銷許可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來源;  

(三)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四)告知擬作撤銷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權的時間;有無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復核或聽證情況;  

(五)撤銷決定的內容和依據;  

(六)履行撤銷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撤銷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八)作出撤銷決定后,撤銷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撤銷決定的縣人防辦印章。

第十七條 撤銷許可決定作出后,我辦將7日內將撤銷許可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抄送法規(guī)宣傳科。

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許可的,還應當向利害關系人送達撤銷許可決定書。    

第四章 撤銷許可的執(zhí)行程序

第十八條 企業(yè)接受縣人防辦行政處理后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有關判決(對人防行政管理機關的判決)撤銷許可的工作規(guī)范。  

(一)提交的材料規(guī)范  

1.行政許可批示原件;  

2.企業(yè)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企業(y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撤銷許可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流程  

1. 縣人防辦作出撤銷許可決定書后,行政審批科應依法及時通知企業(yè)來領取撤銷許可決定書;

2. 人防辦法規(guī)宣傳科將收回的行政許可批示原件(備注撤銷)、撤銷許可決定書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等文件整理歸檔,作為撤銷許可檔案。 

第十九條  依據人民法院裁判(對當事人的裁判)等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撤銷許可的工作規(guī)范。  

(一)提交的材料規(guī)范  

1.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yè)撤銷許可申請書》,并加蓋公章;  

2.企業(yè)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企業(y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4.《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流程  

1.依法及時通知企業(yè)申請辦理有關手續(xù),對企業(yè)提交的材料,手續(xù)齊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受理;  

2.受理后進入撤銷許可流程,將對應行政許可批示上交分管領導批示撤銷;   

3. 人防辦將已撤銷的許可批示(備注已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企業(yè)撤銷許可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整理歸檔,作為撤銷許可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撤銷許可形成的調查材料以及相關證據應當參照《行政處罰案件立卷和歸檔制度》的規(guī)定單獨立卷,歸入行政檔案。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撤銷其他行政許可的,參照本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始興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20186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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