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審批容缺登記制度的涵義
行政審批容缺登記制度是指申請人在辦理行政許可時,基本具備審批條件,申請事項主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缺少非關鍵性材料或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的,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申請人承諾在承諾時限內將材料補齊的,登記部門予以核準,核發行政許可批示。
二、適用情形
(一)申請報告存在顯見筆誤,但不影響內容的完整性及真實意思表示的;
(二)申請辦理行政審批和社會服務事項時,發改部門立項批文或備案證、營業執照或機構組織代碼證、人防監理合同、人防防護設備安裝合同等允許容缺的申請材料,未能和其他申請材料一起提交的(允許容缺的申請材料詳見:始興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優化申辦材料清單);
(三)受理人員認為可予容缺的其他情形。
三、辦理流程
(一)凡屬容缺登記制度適用情形的,登記工作人員應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請材料,申請人須作出書面承諾,填寫《承諾書》(見附件)并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
(二)對申請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待主要申請材料齊全后再予以辦理。
四、承諾時限
申請人書面承諾補齊材料的時限最長不超過30天。
五、工作要求
(一)容缺許可并核發行政許可批示后,人防辦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應對該容缺事項登記在冊,并跟蹤、催收容缺材料。
(二)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沒有補齊所缺材料,經催促仍未能補齊材料的,可撤銷該項許可或將該企業列入誠信登記名冊,該企業及申請人三年內在人防辦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行政審批及社會服務事項不再適用容缺登記。
(三)登記經辦人員按照本制度執行容缺登記,免除其責任。
(四)本制度自2018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承諾書
始興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企業名稱)于 年 月 日向貴單位申辦 業務, 未提交以下材料:
1.
2.
3.
4.
5.
本人(公司)承諾于 年 月 日前補齊。逾期未補齊的,由貴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