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打擊生豬私屠濫宰行為 保障肉品質量安全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生豬定點屠宰行為,加強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讓老百姓吃上“放心肉”。11月14日凌晨,縣農業農村局聯合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管局、隘子鎮人民政府、興達公司等單位在隘子鎮開展打擊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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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查辦了一處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窩點,現場查扣已宰生豬1頭,地磅秤1臺,電子秤4臺,掛鉤、刀具等屠宰工具10余件,并現場問詢相關違法人員2名。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農業部門提醒,私設的非法屠宰場所生豬來源、豬肉產品缺失官方檢驗檢疫,甚至為了牟取暴利存在制作“注水肉”、宰殺病死豬等行為,肉產品有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廣大經營者要嚴守法律底線,切莫貪圖一時利益鋌而走險,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同時,希望廣大消費者購買肉類食品應從正規的農貿市場、商超門店購買,如發現有私屠濫宰和違法經銷等行為,請積極向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舉報,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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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p>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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